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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

来源: 时间:2024-05-24 09:20:02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是委托人与监理人(被委托人)为完成一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
监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监理人。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他要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也是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监理合同。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也明确指出:“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个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做好工程项目监理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
(1)标的性质特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协议。他的标的是监理服务,而不同于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标的是工程项目、物质或信息成果由于监理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其目的是通过监理人的服务获取酬金,而不是以经营为目的,以管理技术为手段获取利润。同时监理人不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经营者,他不向委托人承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工期等目标,而是通过其他合同对这些目标进行监督管理,使其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2)建设监理合同应与有关合同配合履行。由于监理合同只是使监理人产生完成标的监理权利与义务,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与同委托人签订该工程项目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等)的第三方的行为有关。因此,监理合同的履行必须与其他有关合同的履行相配合,并且不能与其他合同相矛盾。
(3)监理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监理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盖章后,即告成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类型和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常有以下类型:
(1)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是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勘察设计招标,评选设计方案,参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审查勘察设计成果和概、预算等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2)施工监理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施工监理合同通常还约定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保修阶段的服务。
(3)全过程监理合同。全过程监理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2.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
(5)《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布实施);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实施);(7)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年3月27日发布)。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
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对双方至关重要的法律行为。对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人的,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签订相应的监理合同,签订监理合同应当做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平衡;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合同中规定的监理报酬要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要达到这一目的,合同双方一般要经过相互了解、谈判等复杂的过程,对于监理合同的签订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
1.监理合同签订前的考察工作
签订监理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意味着委托关系的形成,双方的行为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必须慎重。在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应对监理人的资质、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以防监理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时弄虚作假。一般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必须有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担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建设工程资格的资质等级证书(2)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单位;(3)具有对拟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能力,包括监理人员素质和主要设备情况;(4)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情况和近几年经营管理状况;
(5)社会信誉。包括承接的监理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类似业务的监理业绩、经历及合同的履约情况。
2.监理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委托人与中标的监理公司洽谈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是选聘过程的最后阶段。委托人首先应与评标中确定的第一备选中标人进行谈判,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签订监理合同,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如果与第一备选中标人不能达成一致,再与第二名备选中标人谈判,依此类推,直到与某一监理公司达成一致为止。
(1)谈判原则。作为委托人,切忌以手中有工程的委托权,而以不平等的原则对待监理人。应该看到,监理工程师良好的服务,能为委托人带来巨大的利益。
谈判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要求谈判人全面搜集信息材料,客观分析信息材料,寻求客观标准,如法律规定、国际惯例等;不屈从压力,只服从事实和真理;
②求同存异的原则。谈判的前提是各方需要和利益的不同,谈判的目的是弥合分歧,使各方成为谋求共同利益、解决问题的伙伴;
③公平竞争的原则。谈判是为了谋求一致,需要合作,但合同并不排斥竞争;
④妥协互补原则。所谓妥协就是用让步的方法避免冲突或争执。但妥协不是目的,而是求得利益互补,在谈判中会出现许多僵局,而唯有某一方妥协才能打破僵局,使谈判得以继续,直至协议达成;⑤依法谈判的原则。国与国之间的谈判要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的谈判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监理服务内容的谈判。不论是直接委托还是招标中标,委托人和监理人都要针对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应负责任进行具体谈判。在使用示范文本时,要依据《标准条款》结合《专用条款》逐条加以谈判,对《标准条款》的哪些条款要进行修改、哪些条款不予采用、还应补充哪些条款。以及《标准条款》内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加以具体规定的等都要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建议,并达成共识。(3)监理合同的财务谈判。监理合同的财务谈判,通常是在单纯按技术标准进行评标后才进行的。若价格已经作为选择标准之一时,不应再就价格进行谈判。财务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合同的计价方式和酬金的支付;
②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的取费标准;③监理单位提供设备、仪器的取费标准;④应由监理单位缴纳税费的种类;⑤长期合同的价格调整方式;⑥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⑦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利息;⑧ 其他有关的经济问题。
(4)合同签订。合同的签订及相关后续程序如下:
①委托人应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应立即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②在办理直接委托方式交易的委托监理合同登记时,委托人应提供具备监理交易条件的各种资料证件,并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对监理单位的资格、监理费用和监理合同等进行审核;
③监理单位接受监理委托以后,须凭“监资格证书”、委托人出具的监理委托书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向受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申领工程项目监理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登记证);
④委托人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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